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公共卫生,确保餐饮服务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建立并规范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预防因从业人员健康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依据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单位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传菜员、洗碗工、采购员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上岗、动态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第二章 健康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基本健康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必须符合法定的健康要求,不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五条 禁止上岗情形: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或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的,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治愈并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 健康检查管理
第六条 岗前健康检查:新入职及临时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由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即健康证)后方可办理入职,上岗工作。
第七条 在岗定期检查: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第八条 日常健康监测:建立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晨检制度。由专人负责,在每日上岗前对从业人员的体温、手部及皮肤健康状况、有无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疼痛等症状进行询问与观察,并做好记录。发现有碍食品安全症状者,应立即暂停其工作。
第四章 个人卫生与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个人卫生习惯: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洗工作服。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首饰(如戒指、手链、手表等)。
第十条 工作服管理:进入食品处理区必须穿戴洁净、统一的工作服(含帽子、口罩),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专间(如凉菜间、裱花间)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饮食、咀嚼口香糖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第五章 培训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健康知识培训:餐饮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要求、疾病预防知识等,并做好培训记录,确保从业人员知晓自身健康责任。
第十三条 健康档案管理:餐饮单位应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证明复印件、健康检查记录、晨检记录、培训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两年,确保可追溯。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餐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负总责。应指定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健康管理的具体执行与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有义务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有权监督他人执行。发现自身或同事出现有碍食品安全的健康问题时,有责任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餐饮单位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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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23:18:46